佛山市科信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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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建辉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海城路易发商业街62号、64号
2026年4月9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敬业钢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存在“报告中数据与仪器原始数据不符”、“纸质原始凭条与仪器历史记录不一致”等行为,并为广东敬业钢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6〕3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5号]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境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监测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造成监测数据失实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