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巴黎万株纱华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701906642
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灏
2025年12月1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锅炉旁仓库发现有煤料存放,锅炉正在运行,锅炉进料口有煤料,出口处有煤渣。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III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揭府规〔2023〕7号),你单位所在的位置属于揭阳市禁燃区范围内,你单位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煤料)。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录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5〕6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2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III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揭府规〔2023〕7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12裁量标准“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3次以上,排放口所在区域: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罚款: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