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东巴黎万株纱华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701906642
住所: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灏
2025年12月12日,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委托广东省揭阳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执法监测。根据《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水 字(2025)第JD251201号〕,你单位雨水排放口(厂区南侧)化学需氧量超标4.1倍,悬浮物超标1.0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录像、《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5〕5号)、《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1号)、《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水 字(2025)第JD2512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6〕1号)告知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2.7.1裁量标准“裁量起点:权重7%;超标因子数目:2个,权重2%;排污情况:排放B类水污染物,权重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权重0%;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权重10%;超标情况:超标3倍以上8倍以下或超量30%以上50%以下,权重8%;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权重3%”的规定(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0%,计算罚款金额:30%×100万元=3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并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