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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业备案告知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1-30 14:5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近期,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系统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为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营造维修行业健康发展氛围,深入推进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整治工作,督促《道路运输许可证》到期和尚未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业户及时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现将备案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具备所承修车型服务能力的材料提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条件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并附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六)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收件

  申请人到揭阳市政务服务中心向许可机关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许可机关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二)受理

  受理人自收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审核的内容

  (1)审核受理范围

  审核申请人所申报的经营范围是否属本部门受理。本部门受理的范围为:营业执照注册在揭阳市榕城区(包含空港区)的机动车维修业务范围的申请。

  (2)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按申请材料目录的内容及相关规定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2.受理情形

  (1)申请属于受理范围的,且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应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核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不予受理,并指引到所在地县级交通管理机构办理。

  (三)决定

  许可机关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备案。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

  (四)核查

  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备案决定后,及时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相应备案条件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备案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六、温馨提示

  机动车维修业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详情揭阳市区各维修业法定代表人可以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520000702650283442015113007)查询下载,备齐相关申请资料,自行到市政务服务中心218号窗口办理,再次温馨提示,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不要轻信各种收费包办的中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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