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管,严格落实维修业备案管理,从源头上打击擅自改装车辆违法行为,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加强和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第一批违规维修业进行通报。
附件1:2020年第一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业名单
附件2:2020年第一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维修业名单
附件1
附件2
希望被通报的维修企业,要在思想上引起重视,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杜绝承修报废车辆、从事车辆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
法律条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取备案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