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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揭阳市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和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24 11:00:1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揭阳市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和

《揭阳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

(管委会)扶贫开发工作成效

考核办法》的通知

揭市扶〔20178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直及中央、省驻揭各帮扶单位:

现将《揭阳市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和《揭阳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揭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752      

揭阳市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高质量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根据《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扶组〔20172号)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61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市直及中央、省驻揭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权责一致、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县(市、区)和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第五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人员应当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遵守纪律,熟悉政策业务,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县(市、区)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第六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和方案,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有关地区和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九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

(一)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制度、挂钩联系帮扶机制等方面落实情况。

(二)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三年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到村到户到人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到村到户到人帮扶举措制定与实施情况等。

(三)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相对贫困人口收入增长情况,相对贫困人口数量减少情况,年度减贫任务完成情况,省定贫困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完成情况,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四)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主要包括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相对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的准确度等。

(五)定点扶贫情况。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定点帮扶,集聚资金、项目、技术等各类资源要素投向贫困村贫困户等情况。

(六)行业扶贫、专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围绕部门职能和行业特点,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情况,以及采取措施推动配套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和实施成效等情况。

(七)财政扶贫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包括落实财政负担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及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等。

(八)扶贫开发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充实配强各级扶贫开发工作力量,加强扶贫开发队伍和机构建设,完善各级扶贫开发机构的设置和职能,以及扶贫干部培训、能力水平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督查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进度,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培训,明确督查责任清单和任务要求。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情况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督查情况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并作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单位,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二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报告,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

第三章   

第十三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巡查工作负主要责任。组长由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和地方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

(一)干部工作作风问题。各级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责任制履行不到位,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等问题;上级精神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敷衍应付、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

(二)扶贫项目资金管理使用问题。违规安排扶贫项目,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审核审批、项目实施、检查验收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改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等问题;扶贫资金拨付不到位、下拨迟缓,造成资金滞留、影响效益发挥,以及贪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问题。

(三)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识别、退出问题。贫困识别标准把关不严,程序不完整,公开透明度不够,显失公平公正,贫困对象漏户落人等问题。贫困退出违反退出规定,相对贫困户被脱贫、相对贫困村被销号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问题,以及脱贫质量不高、脱贫稳定性低等问题。

(四)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开展巡查前,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结合脱贫攻坚工作进度,制定巡查工作方案,组织学习培训,明确巡查责任清单和任务要求。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汇总。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

第十八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查工作情况报告,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应当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各县(市、区)应当及时将开展督查和巡查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

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攻坚、两年巩固,到2020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目标要求,为了确保到2018年全市相对贫困人口基本脱贫和相对贫困村基本脱贫出列,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时期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广东省2016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扶组〔20172号)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揭委发〔2016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脱贫攻坚任务的10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把减贫目标实现程度、省定贫困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完成情况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作为硬任务、硬指标,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统一标准、分级分类,统一考核标准和步骤,分级分类组织实施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2016年起,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会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年度减贫任务完成,包括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减少、相对贫困村退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考核省定贫困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完成进展情况。

(二)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相对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性、程序规范化、群众认可度等情况。

(三)精准帮扶。考核相对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一相当等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考核对驻镇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四)扶贫资金。依据《广东省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揭阳市精准扶贫开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细则》,重点考核各地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五)工作责任。考核扶贫政策措施制定落实,县、镇、村责任落实,驻村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落实等情况。

第六条  实行分级分类、下考一级的考核方式。

(一)市对各县(市、区)、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本级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市会同珠三角帮扶市对珠三角帮扶市对口帮扶相对贫困村进行考核。

(二)各县(市、区)对所属镇、自身帮扶相对贫困村和帮扶分散贫困户的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以当年度1231为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截止日期。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评总结。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对照市下达的年度减贫任务,就工作进度情况和取得成效、扶贫开发工作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评,形成工作总结连同基础数据和资料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抽查与核查。市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考核,并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至镇、村、户,核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和满意度调查等。

(三)第三方评估。委托有关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和评估。

(四)数据汇总。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第三方评估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五)综合评定。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县(市、区)的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

(六)结果反馈。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市政府。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四)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即误差率控制在2%以内)、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作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扬。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问题的,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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