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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率先出台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因病致贫返贫家庭纳入医保救助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12-08 14:10:56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因病致贫、返贫家庭重病患者也可享受医疗救助,且范围扩大至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地人员;低保家庭成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免收住院押金,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等取消了医疗救助起付线……14日,省民政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对《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解读。
  救助范围扩大 支出型贫困群众也被纳入
  近年来,由于医疗救助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一些地方出现了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广东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于2013年将医疗救助纳入底线民生保障范围,2014年至2017年,更是连续四年将提高医疗救助等底线民生保障水平列为十件民生实事之头等大事。在此背景下,省民政厅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2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表示,广东在全国率先出台办法,标志着我省重大特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将有利于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遏制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根据办法,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等;另一类是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如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之前的医疗救助政策主要是关注收入型贫困群众,现在将因病致贫返贫家庭重病患者纳入进来,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张东霞介绍。
  救助标准提高 困难人员取消救助起付线
  根据办法,医疗救助的方式有三种,包括: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
  为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办法提出,重点救助对象(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下同)、低收入救助对象(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下同)、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取消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起付线与大病保险相衔接。
  办法表示,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在医保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门诊和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
  此外,办法要求,要提高医疗救助年最高封顶线,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和财政力量确定;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以及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在介绍2017年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时,骆招群表示,省民政部门将督促各地根据办法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今年,全省城乡医疗救助住院补助平均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2828元,增长30%,城乡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比例达到80%以上。同时,年内将实现全省范围内“一站式”结算系统的全面对接。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资产认定标准
  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
  100%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医保
  14日的新闻通气会上,省民政厅还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做了解读。记者获悉,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等制度,将整合并完善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制度整合后待遇不降低。
  根据意见,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意见对前述“三无”条件的认定标准作了界定。
  特困人员供养内容方面,包括:生活费用方面,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医疗费用方面,100%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经医保等政策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100%医疗救助。丧葬费用方面,除按省有关政策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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