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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 通过一批人事任免
来源:揭阳日报 作者:记者 蔡晓惠 通讯员 吉人宣 发布时间:2022-09-29 09:39: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28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胜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熹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揭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修订草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市政府关于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报告、市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并作出相应决定。


  会议认为,2021年,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市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确定的预算或预算调整目标,主动作为,扎实推进,积极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效促进全市财税收入稳中提质、支出结构不断优化、政府债务合理增长、民生重点切实保障。突出审计服务意识,强化审计管理,着力提升审计监督力度和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审计力量。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市法院、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论述,扎实推动和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会议建议,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抓住国家、省出台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市委“三个最”优化营商环境红利,科学编制预算,发挥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防范债务风险,切实发挥财政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作用。要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继续深化政府财政管理绩效、重大政策措施落实、领导干部权力规范运行、民生资金规范使用的审计,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民法典,在贯彻民法典中全面履行民事审判、民事检察职能,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会议还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会上,黄熹向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颁发任命书。根据有关规定,新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秦雯、王全录、林素钦、林少敏,秘书长王辉及委员共32人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黄伟东,副市长许剑芒,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曹利,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胡克敏等列席会议。



相关公告及任免名单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已经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92年11月3日揭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8日揭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12月21日揭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9月2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或者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下列职务:


  (一)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二)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四)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下列职务: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从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本条规定的职务代理,直至主任、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如果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先决定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代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规定的职务代理,直至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后提出,同时附国家工作人员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者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日前提交,考察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和法律考试,考试成绩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已经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宪法和法律考试,被再次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参加宪法和法律考试;但是,在本市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交流任职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应当重新参加宪法和法律考试。


  第十三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人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熟悉拟任免人员情况的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监察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不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人员,因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性质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因机构撤销、合并或者本人在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人员职务的,须同时附依法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国家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的方式,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须报上一级批准、备案和批复、通知的,由提请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不得先行到职、离职和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揭阳市2021年市级决算的决议


(2022年9月2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李春明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市审计局局长郑旭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对2021年市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揭阳市202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21年市级决算,批准《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市级决算草案的报告》。



揭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2年9月28日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命陈建辉同志为揭阳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宗教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林锐同志为揭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揭阳市人大常委会华侨宗教外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决定任命陈郑生同志为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决定免去江少明同志的揭阳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职务;


  决定免去林凛凯同志的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


  任命李锡平、张敬富、郑仁贤同志为揭阳市监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许招展同志的揭阳市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林楚峰同志的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黄国藩的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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