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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揭阳古城保护条例》
来源:揭阳新闻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5-22 09:15: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分享到:

  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为加强对揭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传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我市结合古城实际制定《揭阳古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这是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文化遗产的思想理论,以法律形式为古城保护、传承传统文化提供法律保障的地方立法成果。


  据悉,揭阳古城素有“水上莲花”“海滨邹鲁”的美誉,是省政府1991年公布的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拥有璀璨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揭阳的一张名片。《条例》是我市2018年立法计划项目,《条例》初稿起草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局和市文广新局负责,市法制局综合审查,市政府于2018年9月7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经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评估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等环节,2019年3月27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19年5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继钦就制定《条例》作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柏阳就《条例》审查作报告。


  《条例》共设六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市人民政府、榕城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以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确定了古城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和具体职责;明晰了古城内建设活动要求和相关禁止行为;规范了历史建筑和一般民居修缮要求;明确了古城开发利用总体要求、促进措施以及原住居民的服务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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