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199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揭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揭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以下简称科技基金),是指用于支持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性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等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科技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四条 科技基金采取市财政拨款和捐赠等方式筹集。
主要来源如下:
(一)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收支情况及科技基金的需要,逐年列入计划解决。
(二)使用科技基金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回收的资金积累。
(三)国内外热心科技事业的各界人士、企业事业单位自愿捐赠的资金。
第五条 科技基金应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条 科技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科技基金项目计划和与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科技基金使用合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七条 科技基金的使用按年度收取资金占用费。占用费按银行的科技贷款利率计算。技术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周期较长的项目,利率可适当调低。
第三章科技基金的管理组织
第八条 设立揭阳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市科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委员,成员由市计委、经委、农委、外经贸委等部门的主管领导组成。揭阳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九条 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编制《揭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项目指南》。
(二)以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与有关银行签订“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委托贷款协议”。
(三)组织科技基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和评估。
(四)建立专户账册,管理科技基金。
(五)编制科技基金使用计划,掌握科技基金的发放,督促资金的回收。
第四章 科技基金的申请使用手续
第十条 科技基金的申请使用对象是指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科技基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经充分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应旁证材料(包括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授权证书、产品质检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二)项目具有技术先进、投入产出比率高,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对揭阳市产业结构优化,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等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有积极促进作用。
(三)承担项目的单位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必要的设备,具备研究、试制、开发的场所,并且资金已筹集到该项目投资总额的70%以上。
(四)具有偿还科技基金的能力,有法人资格和经济担保条件。
第十二条 科技基金的申请使用手续:
(一)申请人填写科技基金申请表。
(二)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和旁证材料等。
本条(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应经其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每年10月底前为申请使用下一年度科技基金时间。
第十三条 科技基金发放的审批程序:
由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报项目汇总,组织对口专家和有关人员按照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可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报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市科委和财政局联合审批下达。
第五章 科技基金使用合同的执行和资金的回收
第十四条 使用科技基金的单位,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和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科技基金的单位,其项目完成后,应向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资金使用说明书。
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对报送的资料组织验收,作出评价意见后,向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使用科技基金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依时偿还资金和占用费。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使用科技基金的单位不执行科技基金使用合同条款规定,或将科技基金挪作他用的,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有权作出限期改正、终止合同、追回经费的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使用科技基金的单位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资金损失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由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市科委、财政局及有关单位联合调查,并对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科技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度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