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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某商业综合体KTV违规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3 17:0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4日,普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设在商业综合体内一KTV开展夜间错时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厨房违规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于供气,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大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对该危险部位进行临时查封,并移送公安派出所进一步查处;同时,大队还提请政府对该场所进行挂牌督办。

  【调查与处理】

  一、经现场勘查及询问,场所管理人对场所厨房违规设置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于供气,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根据场所管理者询问笔录及现场事实照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普宁市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对该场所危险部位予以临时查封整改;并移送公安派出所进一步查处。同时,大队还提请普宁市人民政府对该场所进行挂牌督办,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典型意义】

  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应独立建造,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此次案件中,涉事场所为人员密集场所,而造成违法违规行为其根源在于企业的燃气安全意识不强,对当前燃气隐患的认识不足。对认识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企业应依法严厉查处,对其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但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燃气安全意识,才能真正将燃气安全整改落到实处,从源头上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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