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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东区某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报废气瓶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14 16:2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6日,根据有关线索,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揭东某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发现停放3辆待运液化石油气货车,车厢内装载的已充装气瓶中发现超期未检验气瓶3个,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08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调查与处理】

  一、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辨认,涉案的气瓶为液化石油气瓶,属于燃气气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对气瓶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上述3个超期未检验气瓶实际使用年限已超过12年,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经立案调查,某石油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6日充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3个和未在本单位登记的气瓶108个,气瓶充装价约为61元/瓶,货值金额6771元,该企业向客户退回所收款项,无违法所得。综上所述,某石油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气瓶进行登记,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将3个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气瓶送法定检验机构判废并作破坏性处理,将超期未检验气瓶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此外,因某石油气有限公司曾因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反《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某石油气有限公司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拾肆万陆仟元整(¥146000.00)。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的气瓶:(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违法充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重大,作为燃气充装单位更应该严禁购置、充装翻新气瓶和应报废气瓶,树立高度的守法、规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使用未经检验和报废钢瓶充装液化气,将给燃气使用者和相关人员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而且在一年内出现了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无视法律法规规定,给予重罚,对其能起到警示和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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