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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5-23 15:4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建质〔2023〕2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    《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法规规范,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一)调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

  全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全面执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省绿色建筑验收规范),将原来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调整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部工程”(以下简称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分部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规范绿色建筑验收行为

  1、各地住建局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规范中的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绿色建筑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绿色建筑工程竣工资料应单独整理成册,按照省统表和省绿色建筑验收规范附录B表格整理。

  4、绿色建筑工程施工用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均应按规定的进场复验项目和频次进行进场复验,复验结果不合格的原材料、部品、构配件不得使用。详见《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A。

  5、建设单位应制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检测方案,委托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绿色建筑工程检测。《广东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复检为见证取样检验(送检)的参数和实体检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范严格执行,确保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1、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建设。在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绿色建筑工程纳入日常质量监督管理,与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一并作为监督计划重点抽查的阶段。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质量监督交底时应告知绿色建筑工程验收的执行规范、资料要求、现场检测要求,对绿色建筑隐蔽工程进行随机抽查并形成抽查记录。

  4、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工程的评定工作,绿色建筑评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在2023年3月1日实施,现就工程质量检测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贯彻落实

  1、各地住建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推广,指导相关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对管理办法、通用规范的理解,做到及时上传下达。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要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规定内容主动对接、认真落实,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和验收符合新的规范要求。

  (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1、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对进场材料和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施工单位没有能力自检的相关项目参数,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施。

  2、作为工程技术规范或质量验收规范提供验收资料或验收依据的检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见证取样检验。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应具有省、市规定的检测管理平台标识码。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不能为同一家单位,不能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4、建设单位要组织制定工程质量检测方案,落实检验监测专项费用,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进行概算编制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把检验监测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禁止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自本通知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工程质量检测、绿色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上述通知要求执行。本通知之前委托并已形成的检测报告仍可作为验收资料。今后国家、省有出台相关执行政策的,以国家、省的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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