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建质〔2021〕4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质函〔2020〕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管理,经研究,我局决定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分工重新调整如下:
一、审批权限
(一)由市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新建)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包含影剧院、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儿童游乐厅、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功能的场所;
5、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7、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设有本条第1项至第4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9、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
10、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的工程项目以及需经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项目。
(二)由县(市、区)住建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
除市住建部门受理之外的特殊建设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均由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受理。如县(市、区)住建部门对受理的具体工程项目有争议,由市住建部门研究明确受理。
二、其它情况说明
(一)在2019年5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由消防救援机构审批的消防审查合格意见书的建设工程,或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建设单位已在市住建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申请消防验收以及验收前该建设单位申报设计变更及内部装修的工程,均按照“属地管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住建部门、县(市、区)住建部门分别负责受理。
(二)市住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统筹或授权相关建设工程的受理。
(三)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依照上述分工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业务。如因本地实际情况确需对分工进行调整,应向市住建部门书面请示,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2021年8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