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 25名成员。管委会审议同意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揭阳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建局管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综合、业务、财务3个部,下设普宁、惠来、揭西、揭东4个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 3家。全年实缴单位1621家,实缴职工14.96万人,缴存16.95亿元,同比增长15.28%。当年新开户单位102家,新开户职工1.16万人,净增单位69家,净增职工0.23万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87.73亿元,缴存余额41.0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3.95%、18.57%。
(二)提取:全年提取10.52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2.06%,比上年同期减少4.94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46.66亿元,同比增长29.11%。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二人最高额度45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5家(分别为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7万笔7.57亿元,同比增长0.00%、13.49%。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7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7万笔28.10亿元,贷款余额22.98亿元,同比增长24.47%、37.54 %、33.68 %。个人住房贷款率为55.96%,比上年同期增加6.34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
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6.26亿元(不包括结存余额15%的备付金)。其中,活期0.15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14.28亿元,1年以上定期1.41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42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55.96%,比上年同期增加6.34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12954.52万元,同比增长6.32 %。其中,存款利息收入4779.7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8155.79万元,其他收入19.01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7260.41万元,同比增长0.99%。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6554.62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551.1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39.16万元,其他支出15.47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5694.11万元,同比增长13.99%。增值收益率1.364%,比上年同期减少0.16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79.55万元,提取、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9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624.56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39.6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024.07万元(其中,已上缴9020.08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441.67万元,同比增长7.6%。其中,人员经费148.72万元(含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151.95万元(含公务费、业务费、劳务费、办公购置等),专项经费141万元(含系统网络建设等)。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当年贷款余额的1 %提取。累计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 4939.61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2.1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
(二)无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三)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57%和15.28%。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97%,国有企业占8.91%,城镇集体企业占2.15%,外商投资企业占0.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1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7%,其他占13.32%。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64.6%,中等收入群体占 28.7%,高收入群体占6.7%。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2.19万笔10.52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8.5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57.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9.32%,租赁住房占0.76%,其他占0.5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1.4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8.2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0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8.21%,死亡销户占0.36%,其他占3.66%)。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约3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8.29%,比上年同期减少4.7 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249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4.7%,90-144(含)㎡占47.78%,144㎡以上占47.52%;新房占97.86%,二手房占2.14%。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2.82%,中等收入群体占 65.75%,高收入群体占31.43%。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3.39%。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缴存基数限额和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自2015年7月1日起,2015年度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8,180.00元,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1,210.00元。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20%,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二)存贷款利息调整情况
自2015年10月24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为:
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当年缴存部分不调整,仍为0.35%上年结转部分调整为1.1%。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调整为2.75%,五年以上调整为3.25%。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1、放宽贷款条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且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调整购房最低首付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由30%(二手房40%)降低至20%(二手房30%)。
3、提高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上限上浮10万元,即可由现行个人20万元、二人35万元,调整为个人最高可贷额度30万元、二人45万元。
4、支持改善性购房需求。在潮汕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揭阳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符合我市贷款条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调整租赁提取政策。放宽租房提取条件,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揭阳市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