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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08-16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骗提住房公积金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份,揭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普宁管理部、惠来管理部发现有多人以购买河源房产为由到窗口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且提供资料出现共同点,购房人提供的是揭阳市身份证,但提供的户口却是河源市,不动产证(同一套房产)的产权人出现多个非亲戚关系的共有人,存在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嫌疑。

    【调查与处理】

    2020年9月份,中心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普宁管理部、惠来管理部发现有多人以购买河源房产为由到窗口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且提供资料出现共同点,购房人提供的是揭阳市身份证,但提供的户口本却是河源市地址,不动产证(同一套房产)的产权人出现多个非亲戚关系的共有人,引起了中心的注意。中心对近年来异地购房提取业务进行全面核查,共发现8笔雷同业务(提供揭阳市身份证、河源市户口本,且不动产权证产权共有人为非亲属关系)。对此,中心立即通知8名当事人进行谈话,并告知其虚构住房消费事实,以不法手段获得提取资料骗提公积金的严重后果,当事人承认了自己非真正购房而获取相关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整个过程,且其中一人于谈话当天全额退回其骗提住房公积金。随后,中心向未退回提取金额的7名人员的工作单位进行通报,要求单位督促其职工将骗提住房公积金全额退回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同时对8名涉嫌骗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冻结,限制其2年内不予提取和贷款,并将8条涉嫌骗提住房公积金线索移交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

    经查明,非法中介朱某、梁某及吴某合伙为想要提取公积金的陈某等6人伪造出虚假提取资料,并收取高达30%的手续费。朱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2.4万元,梁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2万元。经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判决,朱某、梁某两人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中介吴某另案处理。

    【法律分析】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需具有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真实情形,才能申请提取,陈某等6人不具有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真实情形,而是通过非法中介获取虚假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属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对朱某、梁某及吴某伪造陈某等6人的配偶户籍地址在河源市的虚假居民户口本,帮助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判决朱某和梁某均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吴某另案处理。

    【典型意义】

    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危害很大。一是破坏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也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下才能使用。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住房政策的严肃性,造成不良社会风气。二是侵害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特征,缴存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存职工之间形成互助性机制,帮助住房刚需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骗提行为其本质上是使用不法手段享受使用权利,而没有承担互助义务,侵害了正常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影响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作用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向缴存职工发放低息住房公积金贷款,让住房刚需缴存职工家庭“住有所居”,极大发挥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红利作用,骗提行为侵蚀了住房公积金资金池,使其不能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的贷款需求,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作用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虽然属于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是必须“专款专用”。一旦缴存职工被发现有骗提骗贷等违法行为,不仅资金要被追回,损失一大笔中介手续费,还将面临征信受损、公积金限提限贷、单位进行通报甚至开除公职、行政拘留等处罚。

    而非法中介通过伪造虚假资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最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仅要全额上交违法所得,还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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