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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来源:揭阳建设网 发布时间:2019-03-27 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我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提高我市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构(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下同)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做好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雇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认证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良好品行;
(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实行统一培训、统一考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方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条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法律知识,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专业知识,即各行政执法主体负责具体实施或执行的专业性、行业性法律、法规和规章。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网上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内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在岗不参加培训以及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是指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行政执法证》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第十一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条件,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构统一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应当由其委托组织参照前款程序申请。
行政执法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应当提交申请函、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机构编制文件及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等申领材料。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领材料,并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数量不得超过本机构人员编制总数。
委托行政执法的,还应提供行政执法委托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证》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审核、网上管理”。申办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的单位必需开通用户,用户开通后由各单位登录揭阳法制网站或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进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申报,并按要求填报提交申请资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具有审核权的垂直管理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完毕,提交资料。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有效期为5年。
《行政执法证》到期前3个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领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新参加综合法律知识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予换发。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所在单位应及时收回其证件,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逐级上交发证机关。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证》的持证人应妥善保管证件,若有遗失,由其所在单位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更换《行政执法证》:
(一)执法岗位变动,需要更改执法区域的;
(二)依职权执法、依授权执法或受委托执法等执法性质发生变化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名称、职务有变动的;
(四)行政执法证破损不能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更换《行政执法证》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行政执法证》,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
(一)《行政执法证》破损或者所载信息需要变更,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
(二)《行政执法证》过期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
(四)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领人核发了《行政执法证》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死亡、退休、调离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因其他原因离开行政执法机构的;
(六)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他人使用的;
(五)越权使用《行政执法证》的;
(六)逾期未经审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其上一级行政执法机构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揭阳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委会、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依法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取得和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统一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9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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