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建[2013]28号
关于印发揭阳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揭阳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揭阳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
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
揭阳市加快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因地制宜,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的具体评价标准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住宅的要求,采取政府主导、企业推进的方式,通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不断提高用能效率, 紧跟当前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时代步伐,着力构建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建筑体系,促进城乡建设、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揭阳建筑节能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打造粤东发展极,建设幸福新揭阳做出新的贡献。
二、发展范围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鼓励社会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城市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项目应积极采用低碳、绿色、环保技术措施。
三、发展目标
绿色建筑发展阶段目标:
第一阶段目标(2012-2015年)
上述发展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达到一星级标准及以上。
第二阶段目标(2015年以后)
上述发展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达到二星级标准及以上(或最新国家政策要求)。
四、总体要求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绿色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及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
五、具体要求
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规划、立项与环评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法规政策,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编制我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组织制定我市绿色建筑技术指引、验收规范等。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各层次城乡规划中,把实施绿色建筑纳入规划管理范畴,从单体建筑到区域建筑群环境进行规划控制,把绿色建筑标准列入规划设计,实现从规划源头控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并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充分体现绿色建筑理念。
3、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标准要达到全市绿色建筑化发展阶段目标及以上),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达到绿色建筑标准。
4、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标准开展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
(二)设计与审查
1、建设单位应按照立项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委托勘察设计。
2、设计单位应依据相应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设计文件节能专篇中应增加绿色建筑专项内容,并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有关要求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应对初步设计中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和核准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绿色建筑的要求。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相应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出具绿色建筑审查合格文件。
5、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绿色建筑施工图备案。绿色建筑设计通过审查后,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签署审查合格意见,重新办理施工图备案手续。
(三)施工与验收
1、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详细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
施工包括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
2、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4、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施工验收规范等,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制定监理方案。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6、建设单位组织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绿色建筑专项验收(主要包括节能与室外环境、节地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等五个分项工程的验收),绿色建筑专项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7、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绿色建筑专项竣工验收备案。
(四)销售与运行管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节水措施、环境检测指标等信息,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2、绿色建筑建成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估申请,经评估确认相应等级标识。
3、物业管理部门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负责建筑的日常营运管理。
六、奖励
(一)实施节能专项资金扶持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向上申报国家和省节能专项扶持资金,逐步配套市、县节能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工程,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标准制定,采用太阳能热水一体化系统、太阳能光电一体化系统、地源热泵空调系统、水源热泵空调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宣传普及、相关配套能力建设等工作。
(二)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相关规定测评获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运行评价标识二星级以上(含二星)或者获得《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运行评价标识二星A级以上(含二星A级)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申请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或奖励。
(三)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列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制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四)建筑项目经建筑能效测评获得低能耗建筑能效标识的,有关部门依法兑现对建设单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