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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规定
来源:揭阳建设网 发布时间:2019-03-27 11:1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揭阳市区户外广告场地的管理,进一步经营好城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和城市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场地是指在揭阳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道路、绿地、广场、公园、沿江堤围、公共汽车候车站(亭)等地段以及桥梁、构筑物和建筑物等可用于建设户外广告媒体的有效空间。
    第三条 揭阳市建设局是揭阳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拍卖和管理。
    规划、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公路、环保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户外广告场地属城市公共资源,应实行有偿使用,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取得使用权。
    下列情形不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但须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一)时效性强且设置期限短(不超过30天)的广告;
    (二)在街道内、门店前设置的零散、流动的广告;
    (三)在自有场所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广告;
    (四)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申办时,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提供申请书、广告位置平面图、广告景观设计效果图、工商营业执照、广告占用场地租赁协议或所有权证明材料、安全保证书,大型户外广告需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设计图及设计资质证书等。
    第五条 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城市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应尽量减少户外广告的设置。
    市建设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分布原则,会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公安、公路、环保等部门编制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区域路段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域路段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每年编制一次。
 
    第六条 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拍卖,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参加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拍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资质;
    (三)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拍卖必须在依法成立的拍卖企业中进行。
    第九条 拍卖人应在拍卖日的7日前通过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时间、地点;
    (二)广告设置位置、时间、期限、内容限制、广告规模、数量、规格、广告载体、广告设施结构等信息;
    (三)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拍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于拍卖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买受人签订《市区户外广告场地有偿使用合同书》。买受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清户外广告场地有偿使用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场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买受人与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后,应申请办理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手续,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二)在市政公用等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妨碍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市区设置户外广告应做到安全合理,广告设置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在可能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地方,最低高度不得低于5.5米,在弯道处设置的广告不得阻碍和影响车辆通行的视距;
    (四)在广告设置期间,广告设置单位应保持广告的完好,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五)不得在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广告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命名,或者擅自更改建筑物名称;
 
    (六)在设置和拆除广告过程中,必须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设置。
    第十三条 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期满前1个月,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重新组织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拍卖。
    第十四条 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期满后,原广告设置单位不再享有该广告场地使用权,应于期满后10天内清拆广告,或与新的广告设置单位协商转让原广告载体主结构体。
    第十五条 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向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广告场地有偿使用费,按中标价收取。
    不通过公开竞买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且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向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不超过该项广告营业额15%的场地占用费。
    市区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户外广告场地有偿使用费或场地占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揭阳市财政专户,专款用于城市市政设施的保养维护。
    第十六条 广告设置如有违反国家、省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广告管理工作人员及拍卖人在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拍卖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2005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揭阳市区户外广告拍卖管理暂行规定》(揭府[2005]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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