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218收到你公司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2021225提供的补正材料并于2021225理你公司提出的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1.29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类项目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98%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0.00万元。

                     

 

 

附件:揭阳市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城市广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告知书.pdf


 

 

 

 

揭阳市粤东新城城市建设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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