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税费优惠政策摘编
来源:本网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税务分局 发布时间:2022-08-17 17:44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为进一步助力大南海石化工业区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做好大项目税收服务,以最大便利惠及纳税人和缴费人,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税务分局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整理摘编了普惠性较强的税收政策,供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了解使用。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四、“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2.《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2022年第10号)

   五、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六、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七、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八、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来县税务局

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税务分局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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