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空港经济区相关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揭府〔2017〕3号)、《关于印发揭阳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市机编〔2016〕3号)有关文件要求,我局与揭阳空港经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3月23日重新签订了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委托的行政职权及权限
1、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事项(11项,见附件)
2、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134项,见附件)
二、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行使检查、监督和指导权,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有权责令受委托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委托方必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及行使相关职权,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行为。
(三)受委托方所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项必须按规定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平台及揭阳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并于许可、处罚、检查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给委托方备案。受委托方所有受理的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事项必须于每季度后3天内报送给委托方备案。
(四)受委托方要做好公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本次行政职权委托涉及的公章管理和使用,适用双方签订的《行政职权授权委托书》附件《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公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及超出委托事项范围实施行政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因受委托方的行为而导致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经委托方授权委托,由受委托方负责案件应诉及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三、委托期限:从2021年3月23日起直至委托方取消委托。
附:1、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事项(11项)
2、相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134项)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