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揭阳市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来源:揭阳市气象局发布 发布时间:2017-11-16 11:38:41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信息,是指揭阳市气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除按《条例》规定免予公开外,实行信息公开。局公众网站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责任机构,负责局公开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更新和依申请信息公开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局各科室应当指定本科室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信息员,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发布、保管、更新本科室各类公开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本科室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对以上工作做好登记; 
    (三)定期汇总、统计本科室信息公开情况,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信息公开情况整理归档; 
    (四)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 
    第七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指南应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    事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局业务特点,对信息加以分类,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同时根据局信息公开目录提供相应的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列入信息公开目录,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二)设计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应当自该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科室领导审核后,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在局公众网站上公开。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敏感类信息,是指本科室无法确定是否公开或公开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信息。各科室对主动公开的敏感类信息,应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是否给予公开。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求,可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获得相关信息,或采用信函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 
    第十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信息的统一受理和答复,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场或通过网站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给各相应信息公开责任科室。责任科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负责做好转送信息的登记、处理、审核和提供工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科室反馈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做出书面答复。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申请对象书面答复: 
    (一)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不予公开; 
    (二)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对象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局公众网站提供申请格式文本下载服务,并开设留言板和联系方式。申请书的格式由局政府信息国内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网站的留言板意见的统计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回复意见内容由各相关科室负责整理及提供。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依申请信息的统一受理和答复,并做好相关登记工作。 

    第四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科室应按照本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并及时查清涉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五章 局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做到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保密的坚决保密;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公开、依法保密。 
    第十八条 保密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程序:由信息提供科室自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和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不明确的,应报送局保密领导小组审查确定,同时听取业务职能科室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科室    负责人(承办人)是具体负责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负责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局公众网站信息发布的维护、管理、更新工作。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实施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应当通过本局公众网站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及附件请参考以下文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