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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建设用地预审的意见(揭市国土资函〔2018〕808号)
来源:揭阳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11-30 15:1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市国土资函〔2018〕808号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

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建设用地

预审的意见

 

惠来县国土资源局、国家电投集团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关于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建设用地预审初审意见的报告》(惠国土资(预)函〔201814号)、《关于申请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用地预审的函》(国家电投广东函201813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意见如下:

一、国家电投揭阳惠来二海上风电场项目(500MW(统一项目代码:2018-445224-44-02-832747)已取得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国家电投开展近海深水区海上风电项目申报工作的复函》(揭市发改能源函〔20181449号)项目建设对推动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缓解当地环境保护压力等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用地选址你县前詹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项目拟用地总面积1.6414公顷,其中农用地1.3123公顷(耕地0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3291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三、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和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应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将被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结合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复垦等工作,及时组织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用地报批时,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安排情况随同补充耕地方案一并予以说明。

  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前期工作,足额安排补偿安置金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明确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措施,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

  五、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切实加强对此项目的用地核查工作,及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我局报告情况。对违法用地行为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六、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有效期至20211129日。

 

 

                                揭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112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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