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8日,我局揭东分局执法人员在执行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曲溪街道陈寮村广东粤龙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内挖取砂土外运行为,现场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并暂扣作业挖掘机3部,2025年8月21日我局揭东分局对该宗涉嫌非法采矿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吴某某未经依法批准,以开挖排水暗沟渠施工便利,私自将开挖出来的高岭土对外销售谋利。我局揭东分局委托广东省地质局汕头地质调查中心、揭东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该宗非法采矿案件涉及采出矿产品价值进行核算,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广东粤龙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内非法采矿采出矿产品价值调查核算报告》、《涉案高岭土价格认定结论书》(揭东价认定[2025]A264号),该宗案件非法开采高岭土原矿动用量为744立方米,每立方米价格为89元,经济价值为人民币6万元。
吴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相关规定,已构成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地质矿产类第1条第1款的规定,揭阳市自然资源局揭东分局于2026年3月6日对吴某某非法采矿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罚款金额按违法所得30%计算)。共计人民币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