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制定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
二、定价依据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4〕3号)
(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粤医保规〔2024〕2号)
(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5〕5号)
(五)《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6号)
(六)《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放射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医保发〔2025〕35号)
三、定价原则
我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在省公布的综合诊查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分别制定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项目最高限价。
四、定价内容
结合我市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医疗服务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医疗机构成本调查情况,对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类等5类共50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以下标准确定我市各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具体价格详见附件1-5)。
(一)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原则:
1.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知名专家(加收)、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知名专家(加收)、一般诊疗费、急诊诊查费(普通)、住院诊查费(普通)、会诊费(院内)、互联网诊查费(复诊)、床位费(二人间)、床位费(三人间)、床位费(多人间)、床位费(急诊留观)、床位费(层流洁净)、床位费(新生儿)、家庭病床建床费等项目,按现行项目价格直接平移;“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门诊诊查费(护理门诊)”按“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价格平移;“急诊诊查费(留观)”按“急诊诊查费(普通)”价格平移。
2.“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在“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价格基础上上浮40%;“急诊诊查费(留观)-急诊抢救室(加收)”按“急诊诊查费(留观)”价格的50%加收;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20%执行。
3.除上述项目外,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其余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在全省最高限价下浮10%-20%。
4.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一般诊疗费、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门诊诊查费(护理门诊)、互联网诊查费(复诊)、救护车转运费、救护车转运费-高层人力转运(加收)等项目,不同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同城同价;其余项目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下浮5%;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下浮10%。
(二)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类等4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原则:
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类、心血管系统类、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在全省最高限价下浮10%;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在全省最高限价下浮15%。放射治疗类实行二、三级同价,其余类别及项目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下浮5%;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比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下浮10%。儿童加收项目的加收比例按20%执行。
五、配套措施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应及时做好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维护,确保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顺利结算。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医疗机构可通过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做好市场调节价项目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患者自愿和知情同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中,综合诊查、放射治疗、心血管系统、妇科和器官移植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自2026年3月30日起实施。此前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管理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妇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附件:
1.附件1: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2.附件2: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放射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
3.附件3:揭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