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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00MB2C924728/2025-00032 分类:
发布机构: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04-01
名称: 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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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5-04-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大道兴社路中段人力与社会保障局大楼东侧一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医疗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执行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工作指导和决定,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围绕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健全医疗保障经办体系,优化医疗保障服务,促进全市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障)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对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全市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会计、统计、精算、日常资金清算、内部稽核及基金风险评估和防控等工作;承担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管理、基金审核、就医管理等指导工作;协同推进全市医保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市直、中央和省驻揭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医保经办工作;承担定点医药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招标采购和价格管理服务;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报表和预决算执行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医疗保障政策法规宣传,向社会提供有关医疗保障业务咨询服务并受理业务投诉;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党组织是中共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本单位全体党员加入党支部。党支部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落地执行,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本单位接受中共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党组统一领导,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参与中共揭阳市医疗保障局总支部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党内活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会同本单位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通过党课、学习研讨会等形式,提升党员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成单位任务提供动力与保障;

  (三)及时向中共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中共揭阳市医疗保障局总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履行好管党治党、强基固本的政治责任;

  (二)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对涉及本单位重要业务的工作,坚持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对本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批准本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对本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为本单位发展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

  (三)听取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揭阳市医疗保障局的领导,贯彻落实揭阳市医疗保障局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及时向揭阳市医疗保障局汇报工作;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开展财务资产管理;

  (四)开展工作人员管理;

  (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拟定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并向揭阳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七)完成揭阳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九)揭阳市医疗保障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揭阳市医疗保障局任免,具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员、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揭阳市医疗保障局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并经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的有关批复文件,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内设综合部、财务部、内控稽核部、医保管理部、医保结算部、医保信息部、医药采购管理部七个部门。

  (一)综合部:负责综合协调及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收发文、政务公开、会务、后勤、机要、档案、安全、信访、接待、宣传、党务、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财务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基金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待遇支付和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医疗保障基金预决算、统计、会计报表、基金调剂计划和基金财务收支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医保中心的基金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内部财务的预决算及收支管理工作,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内控稽核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稽核、内部控制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全市稽核、内部控制工作经办业务;负责内部业务经办的内控监督检查;负责开展日常稽核工作,对参保单位和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的稽核;检查、监督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及待遇支付和待遇享受情况;负责医疗保险举报、稽核案件的协查、督办、转办工作;指导全市医疗保险稽核、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全市开展内控监督检查,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医保管理部:负责指导和落实退役军人、困难群体医保工作;指导和落实全市异地就医、个人账户管理、特殊疾病慢性疾病门诊经办业务;负责拟订和落实全市两定机构协议管理;负责市本级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关系建立、接续、转移和终止;审核市本级参保人异地就医和各项待遇核发;负责与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对账业务;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推动全市医疗保障政策落实和实施;指导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经办业务,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医保结算部:负责落实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在医保结算系统的资金结算业务工作;推进落实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等“一站式”联网结算业务;配合落实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配合落实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市级统筹工作,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医保信息部:负责全市各部门与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相关系统对接和数据处理工作;配合落实全市医疗保障经办业务系统的建设、日常维护、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精算和结果运用等工作,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医药采购管理部:承担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监测、风险评估及信息发布;具体落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预付、监测、结算、结余留用等工作;负责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目录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配合拟订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承担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个人可依法享受医疗保障经办服务,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或医疗保障经办窗口现场办理医疗保障相关业务;用人单位和个人认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中侵害其医疗保险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和信息变更;用人单位和个人应配合本单位对其遵守医疗保障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医疗保障服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可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窗口等渠道对本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障业务进行咨询、查询,对本单位医疗保障管理进行投诉、提出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在揭阳市医疗保障局领导下,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控制等各项制度,明确岗位权责,对重点业务、高风险业务分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开展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提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能力。扎实推进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和经办规范化建设,优化窗口服务和经办流程;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稳步开展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建立健全两定机构和结算支付管理机制,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核查医疗保险登记和待遇享受等情况;核查医疗保障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揭阳市医疗保障局的相关制度要求,实施本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本单位财务管理由揭阳市医疗保障局统一指导和监督;

  (二)本单位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依法、依规接受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捐赠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遵照有关规定及揭阳市医疗保障局的相关制度要求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人代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揭阳市医疗保障局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

  (四)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五)本单位按揭阳市医疗保障局规定应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并报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审查同意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揭阳市医疗保障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审查同意,向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3月28日经揭阳市医疗保障局党组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揭阳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5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