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行政复议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
复议范围 |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申请条件 |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权限; (七)人民法院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尚未受理。 |
所需材料 |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按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申请书请用黑色签字笔或墨水笔填写,所有材料请统一用A4纸复印,日期请统一填写提交申请书当天的日期)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如有委托代理人,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代理人为律师的,提供律师所函原件及律师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为房屋拆迁裁决案,申请人还需提供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如同一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代表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通知书、批文、复函等或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的必要证据资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法定条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等)、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五)如实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声明书和行政复议送达地址确认书。 |
办事程序 | (1)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详见附件) (2)立案机关审查立案(5日内) (3)受理或不予受理 (4)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给行政机关 (5)行政机关作答复书、举证据和依据 (6)送达行政机关答复材料给申请人 (7)复议机关审理案件 (8)合议 (9)出复议决定 |
受理部门 | 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揭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 |
受理地点 | 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市机关办公大院2号楼三楼303房 |
联系方式 | 0663-8768708 |
受理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期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审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需收费 |
备注 | 无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