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司 [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意见》(粤司[2008]171号)和2006年省公检法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矫正质量、预防重新犯罪,积极探索与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和帮扶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决定实施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就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社区矫正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把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运用社会资源、整合力量,加大对非监禁罪犯教育矫正力度,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四届五次、六次全会的精神,解放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推动社区矫正科学发展。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适用范围和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市社区矫正适用于具有揭阳市户口并长期居住在我市试点地区的下列五类人员: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目标和步骤
(一)确定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当选择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经研究确定榕城区、东山区为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先行点,其他县(市、区)也要选择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各地要以“迎难而上、加快进度、成功试点、总结推广”为要求,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以依法有序、逐步铺开社区矫正为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二)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全面推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县(市、区)要及时向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汇报,制定工作计划,其他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各乡镇(街道)的社区建设、司法所建设、社区矫正对象等因素,由县(市、区)司法局牵头,会同县(市、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共同确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乡镇(街道),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报告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
(三)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县(市、区)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制定部门之间协调、规范工作环节、规范工作行为等规章制度,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和群众了解、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四)认真组织实施。乡镇(街道)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司法所配备专人从事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正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在开展矫正工作过程中,要针对每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制定具体的矫正方案,探索有效的分类管理、分类教育的工作方法和途径,落实具体管理教育措施,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经费保障。
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落实到位。要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法院、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制度,落实责任,保证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监管、教育。
要树立社区矫正的执法意识、矫正质量意识和“安全无小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经常性走访检查社区矫正对象,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落实矫正措施,抓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定期排查,召开社区矫正对象排查分析工作例会,及时发现、防范、处置安全隐患;控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范围,离开本辖区的要严格审批手续,防止脱管、失控;加大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力度,对违反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的要及时警告和训诫,对情节严重的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惩处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者练兵和培训,提高防范意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对符合条件并属于我市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的本市籍罪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假释。在作出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可以征求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意见,并在宣判或宣告后,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抄送有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经执行机关考核认定,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减刑;对经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考核认定,确属不宜继续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警告、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从重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狱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对符合假释条件并属于我市社区矫正重点对象的本市籍罪犯,监狱可以加大假释的力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请假释;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应当依照《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准予保外就医,在作出保外就医决定前,应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在已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地区应征求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的意见,并在决定后将决定书及时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对办理保外就医后确属不宜继续在监狱外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应根据执行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意见,及时做好收监执行工作。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揭 阳 市 公 安 局 揭 阳 市 司 法 局
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社区矫正 通知
抄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揭阳监狱
揭阳市司法局政治处 2009年3月18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