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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有何区别?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0-05-11 10:5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1)调解机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而行政调解机构一般理解是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行政调解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2)调解人员的地位不同。人民调解的调解人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而行政调解的调解人员一般是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

  (3)调解本身的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治活动,而行政调解一般理解为是基于行政职责的一种行政活动。

  (4)调解对象与范围不同。人民调解的对象与范围是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说服、疏导;行政调解的对象一般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人。

  (5)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虽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仍不能作为直接强制执行依据,靠当事人的觉悟、道德和诚信而自己履行的;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制作的调解书,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某些行政调解可能生效后既具有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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