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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出现本指引第八条“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出现本指引第八条“终止公证”的情况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收取的公证费。
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