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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揭阳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十二项措施》的通知
来源: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0-22 18:0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局各科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揭阳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十二项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印发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揭阳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十二项措施

  为助推揭阳市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加强招商引资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揭阳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精神,结合生态环境系统制度改革和我局工作实际,现制定以下十二项措施。

  一、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对基本不产生生态环境影响的以下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范围。(1)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2)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扶贫建设工程、民生水利设施、碧道、绿道、古驿道建设等有关项目;(3)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的改造项目;(4)除上述情形外,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各分局)

  二、简化建设项目环评编制内容

  (一)在开发区、专业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评与区域规划环评实施联动,可简化以下编制内容。(1)编制依据、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敏感点、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等,或区域环境管理状况评估报告中已有的内容或资料,无需另行编写或调查。(2)在环评编制阶段,免予开展网络平台信息公开、免予张贴征求意见公告,环评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公开和征求意见的期限缩减为5个工作日。在环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全程公开环评有关信息。(3)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涉海部分,除单独立项情形外,无需另行编制海洋环评文件。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符合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的,无需开展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环境科学研究所、各分局)

  三、推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对位于已开展区域规划环评的专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或符合以下情形且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1、开发区内,符合相关规划环评要求及生态环境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2、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完善的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等建设项目;3、不涉及新增用地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扩建项目;4、国家、省有关改革政策要求实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各分局)

  四、下放排污许可审批权限

  将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事项授权县(市、区)分局审查办理,切实加快推进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各分局)

  五、优化项目准入制度

  加快制订出台揭阳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划定方案,优化环境准入门槛,促进绿色健康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综合规划科、各分局)

  六、建立联系服务企业制度

  定期开展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建立服务企业接待日工作制度,制定领导挂钩联系服务企业清单,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清单,积极主动推进重点项目解决环保制约问题。(牵头单位:行政审批科,责任单位:各科室、分局)

  七、实施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立实施生态环境正面清单的工作要求,将全市45家企业列入揭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清单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实施期限内免除现场执法检查或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大力推进清单内企业非现场监管,加强服务。(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各分局)

  八、规范第三方服务市场行为

  建立健全环评等第三方机构名录库和专家库,加强备案管理和考核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复核工作。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填报培训和业务交流,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环境科学研究所)

  九、规范自由裁量权

  严格执行省、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对非主观故意、对生态环境基本无危害等符合规定情形的行为,在标准范围内给予从轻处罚。(责任单位:法规宣教科、执法监督科、各分局)

  十、实行“阳光”执法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开展执法检查,严禁选择性执法。除“双随机”、信访投诉、上级交办转办、上级督查检查、在线数据超标、监督性监测和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等检查活动外,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入企检查。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发现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指导企业立行立改,整改到位的可不予立案。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和执法公示制度,确保阳光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惩重罚。(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各分局)

  十一、强化公众参与力度

  进一步加强环保新闻宣传、网络宣传和社会宣传,策划开展纪念六五环境日等宣传活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五进”行动,推进环保设施向公众常态化开展,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解答群众疑惑,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关心环保、爱护环境、参与共建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法规宣教科、各分局)

  十二、完善改善环境质量的长效机制

  坚决贯彻打赢“碧水、蓝天、净土、治废”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大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创建,积极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持续改善环境质量,营造良好居住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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