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罚〔2023〕13号)
来源:本网 作者: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3-08-22 16:5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东巴黎万株纱华纺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701906642

  地址:揭阳榕城区砲台镇中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海灏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堆场堆放有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和煤炭,一台铲车正在运输煤炭到锅炉旁,2台在用锅炉燃用煤炭,旁边有传输带,正在向炉外传输煤渣。你公司位于揭阳市禁燃区范围内。

  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揭阳市禁燃区范围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煤炭)。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高新区)责改字〔2023〕12号)、照片等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3日向你公司送达《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揭市环(高新区)罚告字〔2023〕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3.12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万整(¥3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1日


相关附件: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