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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重点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2-15 10:15 浏览次数:- 分享到:
 



2020年2月1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2020年2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具有以下几方面特色:一是体例结构精炼清晰。决定共七条,分别从总体要求、政府职责、基层责任、单位责任、个人义务、法律责任六大方面作了规定,条文采用列项规定的形式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提出职责义务要求,层次清晰,内容明确。二是体现广东的特色经验。决定规定“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强调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要求严格遵守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的规定,居住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依托“粤省事”“粤商通”等数字政府移动平台引导企业群众网上办事等。三是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为便于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及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工作的复杂性,强调要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针对个别地方慈善捐赠不规范的问题,规定要依法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特点一:明确禁止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

针对我省部分群众爱吃野味的陋习,为阻断疫情发生和病毒传播,提倡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在三处对禁止滥食和交易野生动物作出规定。第四条规定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不得滥食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第六条第二款第七项列举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滥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目前,省人大常委会已经组建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抓紧研究修改《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对禁止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特点二:强调疫情防控工作必须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和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

为强调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决定第二条明确坚持全国全省“一盘棋”,服从国家和省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是我省在应急处置方面的有效经验做法,近日,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全面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 实施“网格化”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因此,决定在第一条明确落实“四个一”应急处置机制。另外,针对此次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不足的问题,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障重要物资供应并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的需要。

特点三: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进行处置考虑到疫情防控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最大限度支持政府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赋予政府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及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确。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不与本省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十二个方面,规定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

特点四:强调防控重心向基层下移

决定第三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志愿服务组织等在防控力量布局、网格化管理、重点人员摸查、人员车辆进出管理、健康监测、清洁消毒、宣传教育、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构筑城乡社区疫情防控严密防线。另外,决定第三条第五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特点五:强调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开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当今世界公认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决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要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公开透明回应社会关切,不得缓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二条第七项规定捐赠财物的接收、支出、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未履行疫情报告和信息发布要求,缓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疫情信息,未及时、准确公布疫情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点六:加大妨害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决定第六条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查处哄抬价格、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决定相关法律责任的情形作了九个方面的列举,包括不服从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故意隐瞒经历,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滥食野生动物,故意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特别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依法惩戒。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特点七:紧急立法为疫情防控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这次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增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会期半天,议题只有一个,就是出台决定,当日公布当日实施,充分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强化政治担当,主动积极作为,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考虑到此次决定是针对此次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作出的一项特别性决定,决定第七条明确终止日期由常委会另行公布。

(原载2月13日《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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