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建立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一是突出“明确权责”,推进评价主体权责规范化。明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信用评价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开展抽查评价等工作,同时明确在评价周期内、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信用评价的对象,负责对政府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并上报相关信用信息。二是突出“建立机制”,推进评价指标体系制度化。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内容由项目准备、项目实施、政策功能效果、业务水平、内部管理制度等五部分组成,着重从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条款,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及采购项目被有效质疑、有效投诉等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价,同时建立评价结果异议复核机制和评价过程举报处理机制,推动科学、有序、公平地开展评价工作。三是突出“强化运用”,推进评价结果运用精准化。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鼓励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承接、事中事后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如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差异化监管的依据,对等级“优秀”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以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对等级“较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对等级“一般”的采购代理机构,实行以重点防范为主。又如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较好”及以上等级采购代理机构,谨慎选择“一般”等级的采购代理机构。四是突出“重塑信用”,推进信用修复工作常态化。明确要求信用评价等级为“一般”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信用评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认真进行整改、提交整改落实报告,并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导下组织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工作,提高代理业务水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信用修复情况,及时予以公布信用修复结果,常态化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四个突出”建立政府采购代理行业信用评价机制
发布日期:2023-11-02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