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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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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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服务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人民政府将《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列为我市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继续审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并请示市政府以规章形式颁布施行。我局将该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向全市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8827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法制局法制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768186

电子邮箱为:fzjfzk124126.com

                               

                                                    揭阳市法制局              

     2018年7月27日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的市、镇的建成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穿越城市、镇建成区的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纳入市容管理范围。

    第三条定义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商号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户外广告设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的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管执法部门工作职责本办法规定的巡查监管、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在本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范围和行政区域内,由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第七条其他部门工作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公路、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交通运输、公路、城乡规划、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机制


            第二章 规划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为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供指导性依据,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以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为依据,以特定区块、道路为适用对象,结合区域特色和具体要求而编制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一定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部门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榕城区、揭东区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程序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公安、工商、交通运输、公路、安全监管、气象、文广新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后公布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公告,并长期在政府网站公布。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四条依法取得私人用地使用权利用私有的场地、载体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供户外广告设置场地、载体的合法权属证明。

第十五条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设置人取得公共用地上的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后,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为大型户外广告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相关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的,在制定出让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位于公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公路部门的意见。具体出让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大型户外广告经同意后设置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材料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场地、载体合法权属证明;

(三)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效果图;

(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还应当提供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

第十九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审批制度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申请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经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后统一作出答复。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有关材料分别转交同级交通运输、公路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公路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同意设置的审查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统一答复申请人,同时告知交通运输、公路和其他有关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征求部门意见时间不纳入审批办理期限。

第二十条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程序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询规划条件和技术要求。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设置人提出设置要求;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设置人不予设置的理由。

第二十一户外广告设置要求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核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三)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按扭,科学控制亮度和显示时间,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五)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电子显示屏幕户外广告,不得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

(六)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

(七)设置完毕后,设置人应当将载体、场地恢复原状

(八)设置完毕后,版面闲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30日;闲置超过30日的,闲置期内,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建设大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并在验收后5日内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景图等验收资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程序因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申请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办理期限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义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大型、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信息、其他户外广告查询申请处理情况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与城管执法、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有效期除立柱式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外,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为3年。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期满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申请延期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可以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予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期满后不再申请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利用出租小汽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户外广告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大型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公益广告的,无须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张挂、张贴广告的批准程序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共张贴栏,为辖区内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广告的位置

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张贴栏张贴小广告的,应当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张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

 第三十条设置公益广告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用于公益宣传。

利用公共用地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中,应当保留一定数量发布公益广告,具体由公益广告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公共利益原因拆除合法户外广告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变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招牌设置要求】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

第三十四条共用招牌指示牌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且需要设置招牌的,应当由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建筑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设置单位指示牌,原则上实行多个单位共用一块指示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以在该单位主要进出道路的入口设置一块单位指示牌。

第三十五条不得利用招牌发布或者变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的,视为户外广告。达到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歇业停业自行拆除招牌设置人歇业、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恢复依附物原状


            第五章  维护和监管

第三十七条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义务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况,设置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户外广告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义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健康,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当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中的城市照明要求,保持照明设施完好;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巡查监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巡查,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夜间照明设施,不符合城市照明要求的,应当责令设置人整改;电子显示装置、电子显示屏广告、霓虹灯、灯箱等画面显示不全、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整改。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可以作出责令停止设置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设置人或者施工人不停止设置行为的,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利用招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批准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未拆除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验收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完毕后,设置人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超过设置期或者使用年限未更新或者拆除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期满未拆除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更新或者拆除的。

四十三【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广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广告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变更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五条利用招牌发布或者变相设置户外广告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利用招牌发布或者变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第四十六歇业停业未履行拆除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牌设置人歇业、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未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安全监管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防范义务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维护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义务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广告的标准本办法中户外广告大小标准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确定。

第五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

关于《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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