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揭府函〔201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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