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函〔201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揭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揭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揭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内容
普查对象为揭阳市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普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普查内容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三)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普查内容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内容为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普查的污染物等具体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文件实施。
二、普查时点及时间安排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时间安排:2018年3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2018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普查制度规范;2018年6月底前,完成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清查建库;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入河(海)排污口清查,以及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枯水期的补充监测(其中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入河(海)排污口清查,以及规模以上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丰水期的补充监测,建立覆盖全面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2018年7月底前,完成开展宣传培训;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完成入户调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
三、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及实施。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污普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我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污染源档案,负责我市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数据处理、审核汇总和数据报送等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市污普办由各个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对自己所分工的普查工作进行牵头和线条指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本次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主体,参照市污普办的人员组成成立污普办,按照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三)普查培训。在国家、省培训基础上,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县(市、区)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宣传动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四、市直部门分工
市委宣传部: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地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2018年7月底前,组织完成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为普查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指导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汇总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相关数据按时报市普查办。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汇总各地工业污染源、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普查数据按时报市普查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牵头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提供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汇总相关数据按时报市普查办。
市交通运输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组织开展城市市区、县城、镇区内的市政入河排污口的普查和监测工作;提供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汇总相关数据按时报市普查办。
市农业局: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包括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等。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汇总相关数据按时报市普查办。
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组织开展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监测工作;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汇总相关数据按时报市普查办。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监局: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组织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汇总相关数据按时报市普查办。
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人口、能源、主要产品等相关统计数据;对污染源普查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揭阳军分区保障处:牵头组织实施驻揭军队、武警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机场办:提供全市飞机保有量等相关普查数据。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中由地方承担的部分,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各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订本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在国家制定的产排污系数基础上,补充编制本地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普查质量管理
全市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落实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全市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