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揭府办〔201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走集约用地、精明增长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叶牛平(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吴毅青(副市长)
成 员:陈晓青(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伟忠(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伟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春明(市财政局局长)
吴少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敏生(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郭 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全录(市水务局局长)
陈锐彬(市林业局局长)
江玉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樊根辉(市法制局副局长)
陈庆鸿(揭阳供电局局长)
陈延新(市“三旧办”科长)
陈吴汉(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主任)
吴汉通(榕城区区长)
方 烽(揭东区区长)
林钢捷(普宁市市长)
周 伟(揭西县县长)
邱 鹏(惠来县县长)
赖源凯(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主任)
黄克新(空港经济区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庄宝明(普侨区管委会主任)
吴良锋(大南山侨区区委副书记)
陈俊谦(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委会主任)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视会议议题需要确定相关参加单位。其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由吴少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附件
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揭阳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管委”)职能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促进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走集约用地、精明增长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管委是市人民政府对市土地管理作出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土管委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参加委员会会议外,市信访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审计局、工商局、城管执法局、旅游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条 市土管委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审议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疑难个案。
(四)审议市本级(指榕城区、空港区、产业园区、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下同)拟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的用地报批;审议市政府批准的农转用批次用地报批。
(五)审议市本级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
(六)审议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事项。
(七)审议市本级重点功能片区和重点项目的土地储备开发方案。
(八)审议市本级闲置土地处理处置。
(九)审议市本级基准地价评估更新。
(十)审议市本级“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策划报告书、改造方案等。
(十一)需提交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由市土管委各成员单位提交相关议题并由市土管委办公室汇总,在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后,提交市土管委会议审议。
第六条 具体议事程序如下:
(一)市土管委办公室根据一定阶段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及有关单位的申请,初步拟定提请市土管委审议的议题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方案。
(二)经市土管委会议召集人同意,市土管委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及有关事项。相关单位汇报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各位委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四)在集中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基础上,会议召集人就审议事项进行总结并作出决定。
(五)市土管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办文程序经副主任、有关委员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署印发。涉及须提请市政府批准事项的,书面报市政府。
第七条 市土管委会议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一般为半天。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调整会议时间或临时增设会议。
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由市土管委办公室于会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市土管委办公室。
第八条 市土管委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市土管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议定事项作最后结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对讨论的情况保密,会议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条 市土管委办公室负责市土管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统一受理提请市土管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负责前期协调工作。
(二)拟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并报请市土管委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提交市土管委会议审议。
(三)做好会议材料准备、签到等工作,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单位。
(四)妥善保管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会议纪要印发后,须上报市政府决策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其余议定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