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食品药品
有关行政许可职权的复函
揭府办函〔2017〕129号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揭食药监办〔2017〕204号请示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函复如下:
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揭阳空港经济区辖区内的“药品经营许可(零售)”事项,由你局负责委托该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普侨区、大南山侨区、大南海石化工业区辖区内的“药品经营许可(零售)”事项,由其所属行政区划的建制县(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非建制区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许可(其他主体业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事项,由其所属行政区划的建制县(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揭阳空港经济区也可受所属建制区委托实施审批。
三、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上述行政许可职权委托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权限内容和双方责任,并将委托内容依法向社会公布。双方要加强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