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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16-00133 分类: 通告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5-09
名称: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引榕灌区改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号: 揭府通〔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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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揭阳市引榕灌区改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5-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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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揭阳市引榕灌区改造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揭府通〔2016〕1号

 

揭阳市引榕灌区(引榕干渠)改造工程是关系市区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的一件大事。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障碍物进行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包括南干渠和北干渠及其主要支渠。

南干渠自三洲进水口起,往东沿引榕干渠蓝城区白塔镇、霖磐镇、月城镇、磐东街道办事处浦东大圆止,全长12.5公里,沿干渠中心线两侧各延伸12.5米范围(其中磐东段桩号10+04012+540长约2.5公里渠段按《揭阳市引榕干渠管理办法》规定沿干渠中心线两侧各延伸11米)。主要支渠包括:霖磐四支渠、顶三洲支渠、桂西支渠、渔湖十二支渠。

北干渠自揭东区新亨镇北良村经蓝城区桂岭镇玉白村、月城镇高湖村、西埔村、玉步村、赤岸村、象头村、狮头村和寨内村至南干渠汇合口止,全长10.06公里,沿干渠中心线两侧各延伸12.5米范围。主要支渠为桂岭独立三支渠。

二、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公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设施,相关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市引榕工程管理处提供有关设施埋设图纸及资料,协商相关事宜,并按建设单位规定时间完成迁移或埋设。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临时搭建物、临时商铺、畜舍、种植物、杂物堆放场、垃圾堆、排污设施等,应自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搬迁。逾期不搬迁者,将依法强制搬迁。

四、市引榕工程管理处负责市引榕灌区改造工程的实施,揭东区政府、蓝城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干渠两侧的清理、搬迁和有关协调工作。

市水务局、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改造工程工作抓紧抓好。

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五、施工期间,过往车辆及行人应服从工程管理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妨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违者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