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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16-00039 分类: 命令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6-02-03
名称: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号: 揭府办〔2016〕4号 发布日期: 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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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2-1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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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揭府办〔2016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及中央、省驻揭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59)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原则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公开。凡是符合公开规定的,从2016年开始实行答复文稿摘要公开,从2017年开始实行答复文稿全文公开。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市政府主办(包括独办、分办,下同)、会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下简称省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市主办单位、会办单位实施。

(一)主办省建议提案

1、主办省建议提案,市主办单位应在将答复文稿征求人大代表、提案人意见的同时,一并征求其对该答复文稿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登记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详见附件)

市主办单位在代拟答复文稿时,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标注公开方式。对经审查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在答复文稿摘要公开阶段,应同时代拟公开的答复文稿摘要,并将答复文稿代拟稿、答复文稿摘要代拟稿以及征求意见情况表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对经审查拟不主动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并报市政府审定。答复文稿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还应同时报送相关解读材料。

市会办单位应向市主办单位报送会办意见及公开意见,需作解读的一并提供解读材料。拟不主动公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配合做好有关征求意见和沟通解释等工作。

2、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审核市主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答复文稿和摘要代拟稿,并按程序审查公开属性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将可以公开的办理答复文稿(或摘要)及相关解读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专栏予以公开。

(二)会办省建议提案

市政府会办的省建议提案,由市牵头单位会同市会办单位代拟我市会办意见,并注明公开属性。

拟不主动公开的,应附上说明理由与会办意见代拟稿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向省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

 三、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结果的公开工作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市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参照省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做法逐步推进:从2016年开始公开市建议提案答复文稿摘要;从2017年开始实行市建议提案答复文稿全文公开。

(一)公开主体

市建议提案的主办(独办)单位是办理答复文稿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答复文稿公开的主体。

(二)公开要求

主办(独办、分办)单位要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对拟公开的答复文稿进行审查。

主办(分办)单位要积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调确认公开意见。会办单位应向主办单位报送会办意见和公开意见,需作解读的一并提供解读材料。

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主办(独办、分办)单位应将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予以适当公开。

(三)公开途径

纳入揭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以下简称目录系统)进行信息公开的主办(独办、分办)单位,统一在目录系统中本单位主动公开目录下设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栏目进行公开。

没有纳入目录系统进行信息公开的主办(独办、分办)单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主页设置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栏目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限

对于主动公开的办理答复文稿,市主办(独办、分办)单位应按《条例》规定在该建议、提案答复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保障工作

(一)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建议和提案办理答复文稿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各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办理答复文稿(或摘要)公开后,由主办(独办、分办)单位负责,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并将建议和提案办理公开情况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三)市电子政务办负责于20163月底前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栏目,满足省级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需要。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附件:与人大代表、提案人沟通情况登记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3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15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精神,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政府及其各部门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深化的原则,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逐步予以公开。要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要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二、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从2015年开始实施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7年开始实施办理复文全文公开。省政府负责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由省府办公厅组织协调省主办、会办单位具体实施。

(一)省主办单位负责牵头代拟办理复文,并依照《条例》进行审查。对经审查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在办理复文摘要公开阶段,应同时代拟摘要公开文稿,与办理复文代拟稿一并报省政府审定。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办理复文,可合并摘要公开文稿。摘要公开文稿应包括办理单位、办理措施、办理效果等内容。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应同时报送相关解读材料。经审查拟不主动公开的,应一并说明理由。需要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在报送办理复文前做好征求意见工作。

(二)省会办单位应依照《条例》对会办意见进行审查,向省主办单位报送会办意见时,应明确公开意见。拟定为主动公开的,应同时报送摘要公开文稿,需作解读的一并提供解读材料;拟不主动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同时,应配合做好有关征求意见和沟通解释等工作。

(三)省政府独办、主办、分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府办公厅负责综合审核省主办单位报送的办理复文和摘要公开文稿,并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履行有关沟通确认程序,按规定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将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及相关解读材料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予以公开。省政府会办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由省府办公厅按规定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由省府办公厅按规定将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予以适当公开,并将公开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

三、同步推进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做法,同步推进实施。对于独办、主会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独办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办理复文公开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履行与会办单位的沟通确认程序。会办单位应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主、会办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意见不一致时,由主办单位统筹协调;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报请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需要征求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方式予以公开,通过单位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在办理复文摘要公开阶段,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代表和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内容。同时,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答复工作。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完成后,主办单位应将办理总体情况、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及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予以适当公开。

四、认真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办理复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有关办理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便于公众理解。办理复文公开后,应及时了解舆情反映,认真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其中,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有关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由省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有关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由牵头办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落实。省府办公厅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五、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省府办公厅将加强考核评估,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各地区应根据国办发〔201446号文和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逐步推进地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227   

附件

与人大代表、提案人沟通情况登记表

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姓名(名称):

建议(提案)标题:

建议(提案)编号:

填报单位:(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沟通方式及沟通的领导(上门拜访、邀请座谈、电话、邮件等)

沟通时间

代表(提案人)是否同意将答复公开,如不同意公开,请说明理由

代表(提案人)对答复稿是否满意

其他意见

备注:该登记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与答复文稿、复文摘要一并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