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办〔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揭阳市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待遇,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持环卫队伍稳定,推动我市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待遇的意见》 (粤府办〔2014〕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环卫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制度
从2014年7月1日起,提高环卫企业工人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月基础工资最低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确定,由各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时予以明确。环卫管理部门应将此规定内容纳入环卫作业合同条款。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应对环卫企业工人的基础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纳入环卫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环卫工人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二、提高环卫工人岗位津贴标准和节日补贴
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环卫企业工人岗位津贴标准,要求不低于每人每日8元,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并进行分档、细化。环卫企业要执行相关的薪酬指导意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环卫用工单位落实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调整事宜。环卫用工单位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及时给环卫工人发放高温津贴和加班费用。逢春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和环卫工人节,环卫用工单位可向环卫工人适当发放一定的节日补贴或等价的节日慰问品。
三、落实环卫工人社保待遇政策
环卫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为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并按要求全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环卫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或当地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保障环卫事业单位工人合法权益。
四、重视解决环卫工人住房问题
(一)环卫工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1.对于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环卫用人单位要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从其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的5%。
2.环卫工人在本市范围内租赁一般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提取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善环卫工人住房条件。
1.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环卫工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拟定、房源统筹及安置对象登记备案工作,会同市房管局负责市区中心城区的环卫工人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资格认定及租赁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实际情况建立环卫工人保障性住房相关制度,并负责辖区内环卫工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和管理、申请对象资格核准及分配安置工作。
2.多渠道筹集房源。一是从公租房中安排一定房源,以包租的形式租赁给环卫企业,用于解决环卫工人住房的需求。环卫工人保障性住房以集体宿舍或一居室为主进行建设,单套房面积控制在60㎡以内,并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二是确实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采取长期包租等形式解决。
3.完善配套政策支持。一是优先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环卫工人。对拥有本市户籍的环卫工人,符合准入条件的,优先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提供保障;对非本地户籍进城务工的环卫工人,在本市从事环卫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本市准入条件的,可纳入保障性住房申请范围。二是在安排住房租赁补贴时,应重点考虑环卫外来务工人员需求,安排专项资金解决,各县(市、区)环卫工人住房租赁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
五、解决环卫工人入户和子女入学等问题
设立环卫工人专项积分,并将环卫工人专项积分纳入农民工积分制管理计分项目。实施办法如下:在《揭阳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揭府办〔2010〕41号)附件1《揭阳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的“社会贡献”积分栏中增加“在揭阳市从事环卫工作的环卫工人满3年积15分,每增加1年积5分,最高限30分”项目,同时在《揭阳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P3“4、社会贡献”中增加“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从事环卫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相应内容。对个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获得县(处)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按《揭阳市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给予加分。具体操作办法参照《揭阳市农民工申请积分制入户城镇实施意见》执行。
六、加强环卫工人职业病防控工作
环卫企事业单位要落实环卫工人个人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暑降温、防尘防毒等职业病防控措施,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各项制度和档案,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为环卫工人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环卫工人,要依法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加强环卫部门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环卫工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七、加快环卫设备设施改造升级
各县(市、区)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改造升级和逐步淘汰敞开式垃圾收运设施,建成压缩式转运站,提高环卫设施设备机械化作业水平,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八、创新环卫管理制度
积极推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模式,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环卫企业。环卫主管部门与环卫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洁公司工作职责和费用支付方式,增加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的具体要求;建立保洁合同备案制度,统一登记备案政府部门与环卫企业、环卫企业与环卫工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切实加强环卫行业监管。建立环卫工人信息管理档案(平台)和环卫工人岗前教育培训制度,组织环卫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规文件的学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