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政
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揭府办〔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水平,提升全市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分工,切实把其摆上工作重要日程
市政消火栓建设是提升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一环。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惠民工程来抓,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建设、交通、公路、供水等部门在编制道路、供水等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规划设置市政消火栓,并在建设项目中同步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供水企业要切实负起供水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并会同公安消防部门提出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维护经费年度预算计划,并按规定上报审核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加大建设力度,进一步优化消火栓建设布局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补齐旧账,不欠新账”的原则,加快市政消火栓建设步伐,逐步完善消火栓规划布局,确保灭火救援需求。城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消火栓建设由建设单位会同当地供水、公安消防以及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确保市政消火栓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供水企业应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对城区和建成区以外沿道路铺设的市政给水管网,要按照国家标准预留市政消火栓接口。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市政、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对现有道路市政消火栓“欠账”问题,由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市政、供水企业按照“先急后缓、分期分批、尽快解决”的要求,制定市政消火栓补建年度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乡镇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维护。各乡镇政府驻地市政消火栓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满足基本需求,并逐年增加市政消火栓数量。已通自来水的村庄应当安装市政消火栓,未通自来水的要充分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三、加强管理维护,确保消火栓完整好用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现有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确保完整好用。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供水企业和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对区域内的所有市政消火栓进行全面、细致、深入的调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资料。供水企业每半年要组织1次专项检查和试水,清除栓内污水,做好测试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修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毁、拆除、停用或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发现损坏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通知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应会同相关部门在24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补装。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有偿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企业;经批准拆除或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承担。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偷盗、损坏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