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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00007026190L/2015-00006 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3-23
名称: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5〕13号)
文号: 揭府〔2015〕13号 发布日期: 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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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5〕13号)

发布日期:2015-03-30  浏览次数:-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对《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进行评估。经评估,《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5年3月17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9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