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2015〕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地税局对《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进行评估。经评估,《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5年3月17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49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将《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名称改为《揭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