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公共资源
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2015〕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进场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4日
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
进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按“应进必进”原则纳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范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12〕27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范围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
第三条 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方面的协调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对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通报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对重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对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管理的重大政策问题、工作建议进行研究;
(四)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制度。加强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管理,确保“应进必进”。项目目录应当定期更新,原则上每两年更新公布一次(特殊情况除外)。属于项目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其中:县(市)已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可在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市本级和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县(市)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属项目目录范围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经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实行成交款统一进场结算制度。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交易(产权范围)项目,必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成交收入(保证金部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上缴市、县(市、区)财政,剩余款项(含溢价部分)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受让方,在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内上缴市、县(市、区)财政。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和实行企业化管理、未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事业单位产权交易项目,成交收入根据有关规定和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划转到指定专户。
第六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动态报送制度,完善产权交易项目数据分析、统计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市财政部门应每月进行对账,具体核对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的成交和收入上缴情况,发现应进而未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应向市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第七条 进场管理的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材料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或变更手续,其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须凭产权交易机构(经省国资监管机构确认)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依法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进场管理项目主管部门应认真执行市政府决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配合将本部门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第九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性、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条 各县(市)公共资源产权交易项目进场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
附件
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范围)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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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序号 |
项目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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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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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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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集体)产权 |
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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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1 |
企业国有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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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2 |
企业集体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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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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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
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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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1 |
企业国有(集体)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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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2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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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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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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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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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行业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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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01 |
新增出租小汽车和县际包车客运班线经营权 |
如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下申请人的,不纳入交易,由许可机关按规定作出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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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02 |
县际班车客运班线经营权 |
如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下申请人的,不纳入交易,由许可机关按规定作出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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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03 |
其他特定行业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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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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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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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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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号牌号码竞价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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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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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及其他公共资源衍生的冠名权 |
包括路牌、街道、桥梁、公园、广场等冠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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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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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置的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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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1 |
公安部门的罚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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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2 |
市海防与打私办的缉私罚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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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3 |
检察院的罚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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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4 |
法院的罚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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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5 |
监察局的罚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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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6 |
其他部门的罚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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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7 |
公共资源类法院涉诉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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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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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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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101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
包括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管道燃气等特许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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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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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产生收益的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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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101 |
政府物业租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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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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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决定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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