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揭府通〔2015〕1号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在市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揭阳市榕城区、空港经济区、揭东区,蓝城区磐东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违反本通告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鼓励公民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10。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