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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14-00422 分类: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9-19
名称: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号: 揭府办〔2014〕80号 发布日期: 201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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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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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


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




揭府办〔20148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919


 


揭阳市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为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疗保险改革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调整方案。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按60元标准缴费。


(二)住院起付标准。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即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三)住院报销比例。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7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3.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本市转诊)的报销比例分别为: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50%,三级医院40%


4.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即既不属本市在市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属所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下同)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报销给予倾斜,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统一80%;在市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统一为70%


(四)住院报销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年累计实际支付限20元,限额内个人自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住院起付标准。


1.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


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5%,退休90%


2.参保职工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80%,退休85%


3.参保职工在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75%,退休80%


4.参保职工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对特殊病种(只限恶性肿瘤、透析疗法、器官移植)的医疗费用报销给予倾斜,在职(或退休)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统一95%,在市外定点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统一为85%


(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人年累计实际支付限30元,限额内个人自付及超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三、大病保险制度


参保人在保险期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后,个人年度累计自付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内应由个人支付的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住院费用,以下简称“自付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的,由承保机构按以下标准赔付:


(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60%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5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10万元;


(二)职工大病保险参保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85%比例赔付;在市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承保机构按80%比例赔付,年度累计赔付限额为20万元。


四、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采取定额补助办法,标准为:


(一)顺产、吸引产、钳产补助1500元;


(二)剖宫产补助4000元;


(三)男女绝育术补助300元;


(四)妊娠三个月以内的人工流产补助400元;妊娠三个月以上的人工流产补助800元;


(五)引产术补助1500元;


(六)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术补助200元;


(七)输精管复通术补助1600元;输卵管复通术补助2000元。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2015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