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揭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揭府〔2014〕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08年印发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揭府[2008]72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以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省、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的,与市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一名副市长分管,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指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落实专人负责。
第四条 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分办和会办三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的为分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会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协办。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本级人大、政府和政协办公室联合或分别召开有承办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交办会,或以书面形式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交办机关应列出建议、提案清单,由承办部门签收。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交给有关部门办理。
全国、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全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以及省政府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再交办。承办单位应答复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再统一答复建议、提案者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等有关部门。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认真清点,如数登记,并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必须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7日内向交办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 在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与建议、提案者的沟通。承办单位之间,应密切协作,相互支持。
第八条 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每年要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独办的建议、提案,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分办的建议、提案,应分别直接答复建议、提案者;对协办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先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建议、提案者。答复及会办意见均须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答复还须抄送协办单位。
第十一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照交办单位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答复行文表述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做到有理有据、态度诚恳、文字精炼、表述准确。答复建议、提案者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征询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告知代表或委员,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答复及会办意见要严格按有关时限要求完成。建议应自交办之日起,协办单位于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主办单位于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特殊情况应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领衔代表说明情况后可延长至六个月;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协办单位于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主办单位于四个月内答复提案者,特殊情况应书面报告交办单位,并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后可延长至六个月。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答复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一般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答复中承诺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将落实结果及时通报建议、提案者和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者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重新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时限截止后的15天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分别报送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总结,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在当年建议办理工作完成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提案办理情况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十八条 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不重视办理工作,办复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中央、省驻揭有关单位及各县级以上政府适用本办法。上述单位和县(市、区)、乡(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