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揭府〔2014〕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揭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揭阳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设立的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对审议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促进各项城乡规划全面、有序实施,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成机构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公务员代表、专家代表和公众代表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设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1名,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其余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组成。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根据专业审查要求设立专业委员会,由秘书长担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在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选任,由秘书长提名,报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主任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市性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范性文件,年度建设计划和城乡规划编制计划,城乡规划落实和执行情况。 (二)审议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审议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专业规划。 (三)审议重大城乡规划调整内容和调整评估报告。 (四)审查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五)审议各专业委员会初审意见。 (六)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专业事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包括: (一)市区详细规划的调整,包括地块用地性质调整、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等。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区重要地段、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建设方案。 (三)市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方案。 (四)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市规划委员会会务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等; (三)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对外的业务联系工作; (四)负责市规划委员会的换届准备工作; (五)负责委员的聘任、解聘、增补准备工作; (六)市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市规划委员会换届工作与市人民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一)诚信乐献,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三)热爱城乡规划工作,具备城乡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揭阳市的情况; (四)承认和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能正常出席规划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二条 公务员代表包括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一)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结合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聘任资格条件要求拟定候任委员名单; (二)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候任委员资格; (三)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合格的委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遴选,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并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专家、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或委员本人主动提出辞职的,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经主任委员同意批准,可解聘该委员的委员资格。 公务员代表因机构设置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有岗位的,其委员资格自动解聘。 第十五条 委员解聘而出现的空缺,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增补,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公务员代表的替换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任命文件直接办理。 第十六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二)参加市规划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 第十七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参加委员会的活动,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支持市规划委员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规划、建筑、工程、地理、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受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并可结合项目审议需要临时召开,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审查事项随时决定召开时间,由秘书长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应出席委员的2/3,会议作出的决议、意见必须获得与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邀请与审议项目相关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列席代表不参与会议表决,并需在表决期间临时退席。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三)与会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五)办公室公布审议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秘书长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各位成员; (二)与会成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人数要求; (三)与会成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四)办公室公布初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的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表决。审议结果在市政府网站或市城乡规划局网站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公众旁听,或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议过程。 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的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会议材料交回办公室按规定统一保管。 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和信息发布,均由办公室负责受理,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透露。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办公室发布新闻公报,负责收集公众意见,并将审议结果书面回复相关利益人。 第二十九条 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审议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审议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应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